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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365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23日 03:4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bet36365路检测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直至报废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应我校校情的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管理理论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等)实验室分级管理。

1.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要健全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及分户帐,定期组织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2.院(系)实验室级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系)所设实验室管理秘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申报,报表汇总等日常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在用物资及本室仪器设备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完成仪器

设备的报增、报减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七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同意盖章签字,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室建设立项的计划编制,依据《bet36365路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设备经费条件,按轻重缓急,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安排实施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仪器设备的购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申报计划,并参照《bet36365路检测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按《bet36365路检测中心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单位如因工作任务等因素需改变计划的,

应提出变更理由,报实验室管理科汇总,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可由各单位根据需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为执行。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凡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仪器设备,均应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

一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学校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管理,按期向上级报送各类报表,为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制定《bet36365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和《bet36365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购置的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的,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凡是验收不合格者,及时写出报告,并由购置单位负责办理换货、退货或索赔手续。

3.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编号、登帐和领用手续。仪器设备报增记录一式三份,设备管理科核准编号后签章,一份留设备管理科备案;一份到计财处报帐;一份留使用单位存档。使用单位将领到的设备标签按要求填写后贴在该仪器设备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还要建立专门档案,其原版档

案、说明书及其他资料存入校档案馆。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应积极组织校内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同时指导使用部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尤其是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消化吸收,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在用仪器设备必须建帐和必要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外借、外调,降级、报废、拆装以及重大事故的处理必须通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来实施。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和安全运行,各单位应依据《实验室工作规程》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全校师生员工都要遵守有关制度,尊重管理员人的职权。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调换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并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特别要重视安全防范,抓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类型分别做好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锈等工作。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通电试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适时进行标定工作,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检查时发现损坏等故障时应由本单位进行维修。本单位无力维修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可送出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1.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就地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批准。

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持该单位正式介绍信到借出单位联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准登记备案,并发给“外借仪器设备离校证”,据此出校。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借时,须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外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作用。

4.校内外借用仪器设备均要严格履行检验交接手续。借出时,要由双方人员共同检查其性能、指标及附件,并由经手人登记、签字。归还时,双方经手人应按同样要求办理检验交接和注销手续。如归还仪器设备有缺、损,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1.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变更时,要征得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填写校内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和帐、物转移手续。院、系调整实验室机构,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等,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及时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划分、仪器设备保管人等变更手续,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2.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拆改或更换。

3.校内各单位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在校内调剂物资网上发布,进行调剂和处理。对于占有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填写登记表,经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理,调整的原则是:先院(系)内后院(系)外,先校内后校外。

4.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对校外处理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学校,可从优照顾。调拨时必须填写校外调拨单,报双方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和接受方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完成销帐、消号工作,方可进行实物调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学校制定的《bet36365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bet36365路检测中心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利用率和完好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管理秘书应做好对本部门所占用的仪器设备完好率、机时利用率的统计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教育部要求定期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送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情况,并上报教育部备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每年年底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查每个单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逐步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占用。收取一定的设备占用费和更新费,以补充全校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用。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以及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收入,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制定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办法。每学年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开展由各使用部门参加的全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统计资料不全,管理混乱的单位,给予批评,直至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即行作废。